AI换脸、AI偷声、「网络开盒」:最高法首份AI裁判规则来了,普通人维权有了新底气

2026 年 9 月 9 日

1262 字

6 分钟

法律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了一份叫《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的文件。它一共24条,分量却不轻——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第一次针对「涉人工智能纠纷」拿出系统的裁判规则。

在没有专门「人工智能法」的当下,这份文件某种意义上充当了AI时代的「裁判宪法」。对普通人来说,它最值得读的,是下面这几条。

你的脸和声音,第一次有了这么明确的保护清单

过去遇到AI换脸、AI仿声,很多人只能吃哑巴亏:找不到法条、不知道告谁、平台还互相踢皮球。这份意见把规则写得很直白:

  • 未经同意,用AI生成能识别特定人的虚拟数字形象,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
  • 未经同意拿你的声音当训练语料、模仿音色语调生成合成人声,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 用AI换脸造「黄谣」,受害者有证据且不及时制止将受难补损害的,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可以责令网络用户停止侵权,也可以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AI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
  • 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 以刺探隐私为目的,用AI追踪分析公开信息、获取并泄露私密信息的「网络开盒」,明确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注意,意见还专门提到「AI复活逝者」——处理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不得违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杀熟、假名人带货,终于有「亮剑」的依据

「大数据杀熟」和「仿冒名人带货」是这两年最让普通人窝火的两件事。意见给的回应很硬:

  • 同一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搞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造成损害,法院应依法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 用AI「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法院依法支持。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有句话很实在:「我们不能奢求消费者都火眼金睛,法律必须及时亮剑。」

开上智驾出了事,责任怎么算?

自动驾驶、辅助驾驶越来越普及,事故责任成了真实痛点。意见明确:智驾汽车上路出事,依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赔偿;因车辆缺陷导致的,生产者、销售者担责;对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做虚假宣传的,消费者可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为查清事故原因,法院还能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自动驾驶事件记录等数据。

它也给AI产业发了「定心丸」

这份文件不是一边倒保护用户,它同时想给创新留空间:

  • 涉AI侵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外,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在产业早期就压上过重责任;
  • 「AI产品」被严格限定为有实物载体的产品(如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纯软件AI服务不算「产品」,避免产品责任被泛化;
  • 为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且个人未明确拒绝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仍须取得同意。

另外还有一条打官司的新规矩:当事人、代理人用AI生成的起诉状、案例检索报告等,负有核实说明义务;用AI伪造证据、搞虚假诉讼,将被依法惩治——法院已经发现多起把AI生成的虚假案例直接交到法庭上的事。

我的判断

对普通人,这份意见最大的意义是「路径清晰了」。以前被换脸、被偷声、被杀熟,往往要靠个案碰运气;现在有了统一的裁判规则和禁令快车道,保留好原始素材、生成内容、平台记录,维权的底气足了不少。

对AI公司,它传递的信号是:公开数据训练「一般不侵权」不是无限挡箭牌——个人明确拒绝、或涉及重大影响场景,仍必须取得同意。规则已经立起来,接下来的关键,是看各地法院怎么把这几条写成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对每一个上网的你我来说,记住两件事就够了:你的脸和声音是有价格的,该留的证据,早点留。

AI换脸、AI偷声、「网络开盒」:最高法首份AI裁判规则来了,普通人维权有了新底气
https://aimomo.pages.dev/blog/law-ai-disputes-judicial-opinion/
作者
AI Ficor
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9 日
许可协议
CC BY-NC-SA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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