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条很重要的消息——《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条修改信息量很大,我仔细读了几遍,觉得有三件事和咱们普通人关系最密切。
第一个变化是最让人意外的:「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被改了。
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一篇文章算「公之于众」,必须是著作权人自己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才公开。8月20日的修改把这个限定删掉了——现在只要把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就算公之于众,不要求公开行为是著作权人本人做出的。
这句话意味着什么?最高法自己说了: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例如黑客泄露、AI 训练数据抓取后生成内容被发布)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
用大白话讲:有人偷了你的文章喂给 AI,AI 生成了内容还公开发布了——这时候你的原文在法律上就被认定为「已经公开」了,你自己再发一篇几乎一样的文章,就不能再主张「首次发表」的权利了。
这个变化对 AI 时代的内容创作者影响很大。以前我们觉得被侵权了大不了删帖维权,现在多了一层顾虑:一旦被侵权内容被公开发布,原作者反而可能陷入被动。
第二个变化跟所有做内容的人有关: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范围被大大缩小了。
原来的规定是:纸质报刊转载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用事先征得同意,只需要事后付酬。但这个「报刊」的定义,现在改了。
新解释把「报刊」明确为:纸质报刊 + 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也就是说,一个公众号转载你发表在另一家公众号上的文章,不适用这个法定许可,必须先拿到授权、付钱。
更关键的是这一条: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互相转载已发表作品,都不再适用法定许可,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意味着,以后「我把文章首发在博客上,别人直接抓取发到他的网站」这件事,如果对方不付钱,法律上你就有了更清晰的维权依据。
第三个变化跟「合理使用」有关,影响的是艺术创作者和内容创作者群体。
原来的规定是「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可以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合理使用。这次修改把「室外」两个字删了,改成「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
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包括室内的美术馆、展览馆、商业画廊——现在都在这个规则的覆盖范围内。 你在国家博物馆拍了一幅画,拿去用做商业设计,这个行为现在有更明确的法律约束了。
当然,新规定也留了一个口子:你可以对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成果进行合理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和原作相同的方式(设置、陈列、公开传播)来处置这些成果。也就是说,你可以拍,可以画,但不能反过来把临摹品当原作展示或销售。
说三个我认为最重要的:
第一,如果你用 AI 辅助创作,要注意训练数据的来源合法性问题。最高检8月11日发布的文章也专门提到了这个议题——AI 生成内容如果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AI 开发者和使用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不是你让 AI 写的,就和你完全无关了。
第二,如果你做内容转载或二次创作,尤其是把别人文章发到不同平台,这个窗口期要注意了。9月1日之后,「免费转载」的法律空间会明显收窄,要么提前获得授权,要么就别转。
第三,如果你经常在美术馆、展览馆拍照做商业用途,现在规则更清晰了——室内展览的艺术品同样受保护,临摹品不能随意商业化。
最高法这次修改,用一句话总结就是:在 AI 和网络传播的时代,法律正在重新划定「谁的内容归谁管」的边界。 这个边界对创作者来说是保护,对使用者来说是约束——而对整个内容生态来说,可能是一次利益的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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