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代背景。9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件提级管辖典型案例,编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六)》,分别来自广东高院、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院和乌鲁木齐中院。
“提级管辖”听起来很技术,意思其实很朴素:本来该在下面法院审的案件,因为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有示范意义,被上级法院提上来自己审。目的不是抢案,是”定规则”——用一个标杆判决,把一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统一掉。
四件案子里,第一眼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二件: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它是关于视频平台的。
过去十几年,平台在版权问题上的护身符是”通知—删除”:权利人投诉,平台删掉,责任基本就到此为止。这套逻辑来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里的”避风港”,2006 年就有了,初衷也合理——平台不可能在上传之前审查每一条内容。
但这次最高法明确不支持被告的免责抗辩:视频平台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并且有技术能力通过审核机制识别侵权视频的前提下,不能只履行”通知—删除”,而应当采取过滤、拦截等必要措施,及时有效预防、制止侵权视频传播,否则就构成侵权。
关键词是”有技术能力”。这个限定很重要,也是它比早前判例更进一步的地方:它把义务和平台自身的能力水平挂上了钩。放在今天,主流视频平台的内容识别、指纹比对、AI 审核早就不是问题,所以这个门槛实际上被抬得相当高——“我删了”不再等于”我尽责了”。
对做内容的人来说,这是好事。以前维权是打地鼠:投诉、下架、再传、再投诉,一个素材能折腾半年。现在你可以往”平台应当事前和持续拦截”这个方向去主张,维权的落点从”删一条”变成”堵一类”。
对普通用户来说,要多留一个心眼。过滤拦截意味着”疑似就可能被挡”。误判的概率不会因为规则变严而消失,反而可能上升。所以这类判决真正考验的不是平台愿不愿意拦,而是申诉渠道够不够快、够不够透明。规则往前走的时候,配套的纠错机制得跟上。
对做产品的人——尤其是自己做 UGC 社区、或者产品带用户上传功能的独立开发者——别以为挂个投诉邮箱就安全了。你要评估的是:我有没有能力识别?如果有,义务就到了。
方向我认同。在技术能力已经普及的领域,让平台继续拿”我们只是管道”当挡箭牌,对创作者不公平。而且这次是通过”提级管辖”来示范,信号很清楚:这不是某个法院的口味,是想统一起来的标准。
但我也有担心。“有技术能力”如果不细化——什么算成熟技术、成本高到什么程度可以豁免、误拦如何救济——很容易在执行中被扩张解释。平台为了免责,宁可多拦不肯少拦,二创和合理使用的空间就会被挤掉。
所以我的期待是:标准再走一步,落到”已有成熟且成本可承受的技术手段”,同时把有效申诉做成硬性要求。只加义务不给救济,最后买单的还是普通用户。
顺带说,另外三件案例也值得一看:一家民营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它们和视频平台那件一样,都是在用一个个具体案子,把抽象的”规则”落成可预期的边界。
(内容由AI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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