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 This page does not support English, using the default language version
最近最高法出了一个司法解释,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认真读了一下,发现这次改动不是那种”技术性微调”,有几个地方真的挺重要,跟我们这些写东西的人密切相关。
以前有个长期争议:一篇文章被侵权者擅自发布到网上,作者自己还没发表,算不算”公之于众”?
老解释要求”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才算发布,意思是你自己愿意公开才叫发布。侵权者偷偷放上去的,严格来说不算。
这次新解释删掉了这个限定词,明确:只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就算”公之于众”,不以公众实际知晓为构成要件。
翻译成人话:别人未经你同意把你的文章发到网上,就算”发布”了。这直接影响到侵权认定、赔偿计算等一系列问题。
这个变化对写作者是有利的。以前维权的时候,对方律师可能以”你没有公开发表过”为由抗辩;现在这条路基本被堵死了。
老解释说的是”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比如你在广场上拍一座雕塑,临摹或者画下来,可以合理使用。
新解释改成了”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删掉了”室外”两个字。
表面上看,范围扩大了,美术馆、展览馆里的作品也算进来了。但新解释同时加了但书: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你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再行使用,但不能以相同方式再设置、陈列或公开传播。
这里的意思是:你去博物馆拍了一件雕塑,可以发朋友圈(合理使用),但不能把这个照片再拿去公开展览或者商业使用(超出合理范围)。
对于做内容创作的人(公众号、博主、设计师)来说,这个边界变清晰了——但也意味着”随便用”的空间更小了。
这是我认为最值得说的一点。
以前的规定是:报刊转载已发表的文章,不需要一一通知作者,只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就可以转载。这叫”法定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先斩后奏”的权利。
新解释把这个范围收紧了:能够适用这个规则的,必须是”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
这意味着:
我写博客这么多年,有一个常见的误会:觉得只要注明作者和出处,转载就没问题。实际情况是,这次解释施行后,这个误区的代价会变大。
对于原创作者:这是一个好消息。转载的门槛提高了,“白嫖式转载”的成本上来了。当然,实务中维权成本还是很高,这里只是从法律层面确认了你的权利。
对于经常转载内容的人(包括一些媒体号、营销号):这个变化是个提醒。在文章来源不明、没有拿到授权的情况下随手转发,之前是灰色地带,现在有变成明确违规的风险。
对于博主们来说,还有另一个影响:自己的文章如果被人转载,现在维权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同时,自己在引用别人文章的时候,也需要更加谨慎。
这条解释的修订方向,我认为是合理的。互联网发展了这么多年,转载场景早就突破了纸媒时代”法定许可”设计的初衷。把”向版权组织付酬”当成免死金牌随意转载,对原创者确实不公平。
但我也想提醒一点:法律上的权利是一回事,能真正维权是另一回事。著作权维权的举证成本、诉讼周期,对个人创作者来说还是太高了。这条司法解释让权利更清晰了,但真正让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还需要更多配套机制。
不过至少,现在游戏规则更明确了。
Loading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