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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有两件事让我同时注意到了。
一件事是,我在一个技术群里看到有人转发了一篇文章,标题很有料,内容也很扎实。我随手点进去看了下——全文没有注明作者,原出处链接也找不到。转发者说:“网上看到的,侵删。“然后就心安理得地转了。
另一件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20日正式发布了一项关于著作权的新解释,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的内容很多,但有一条特别值得拿出来说:互联网平台之间相互转载作品,再也不能拿”法定许可”当挡箭牌了。
这两件事放在一起看,挺有意思的。
先说背景。“法定许可”这个词,搞内容创作的人多少听过。
简单说,就是法律允许某些情况下不经作者同意就转载文章,但必须支付报酬。这条规则本来是为了方便信息传播——比如报纸转载其他报纸的文章,不用挨个去问作者要授权,只要付钱就行。
但问题是,这套规则是在纸媒时代制定的。后来互联网起来了,很多人就钻了这个空子:我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我的行为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我转载你的文章没问题,给不给钱再说。
这次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干了一件直接的事:把这个口子堵上了。
这次修改最核心的一条,是明确了”报刊转载”的适用范围:
明确”报刊”的范围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翻译成人话:平台之间互相转载文章,必须授权,必须付费,“法定许可”不是免死金牌。
此外,这次修改还明确了几件事:
第一,“公之于众”不要求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作品被侵权公开了,同样算”公之于众”,著作权人仍然可以维权。
第二,合理使用的边界更清晰了——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临摹者可以以合理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不能以相同方式再陈列或公开传播。
第三,“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加了但书规定。
说实话,这次修改对大型平台的影响会更直接。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知乎这些平台,他们之间的内容搬运问题由来已久,以后再想”侵删”了事,没那么容易了。
但对我们独立博主来说,这件事也有意义。
我见过太多这样的事:辛辛苦苦写了一篇深度文章,发在自己的博客上,过了两天被某个平台抓取了,排版变了、署名没了、链接也没留。你去投诉,对方说”我们是法定许可范围”,你查了半天,还真找不到有力的反驳依据。
现在,最高法的解释给了你一个更硬的武器。 如果你的文章被某个平台转载了,对方既没有获得你的授权,又没有支付报酬,你可以明确指出:这条解释不支持你的行为。
当然,实际维权还是成本很高的事——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对个人博主来说并不友好。但至少,这一次法律的天平,往内容创作者的方向挪了一点。
我一直觉得,内容创作的价值,在互联网上被长期低估了。
“网上看到的就是大家的”——这种逻辑在纸媒时代就存在,互联网把它放大了十倍、百倍。一篇文章被转发一万次,原创作者拿到的往往只有零。
这次最高法的修改,不是什么惊天动地的大变革,但它在说一件很重要的事:内容不是免费的,转载是要付出代价的。
作为一个经常写博客的人,我当然欢迎这个变化。但我也知道,法律的文字是一回事,执行是另一回事。能真正让创作者权益得到保护的,不只是一部好的解释,更需要平台有足够的自觉,以及整个行业有更健康的版权意识。
路还长,但方向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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