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救起摔倒老人被索赔 92 万:江门这份终审判决,替所有想伸手的人挡了一下

Sep 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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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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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快递员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裁判。家属索赔的 92 万余元,一分没拿到。

事情经过

2025 年 6 月 17 日中午,江门快递员李师傅在派件途中,看到身后十余米的人行道上一位老人摔倒了。他停车上前查看,问要不要叫救护车,老人当场表示不需要送医。但李师傅注意到老人鼻部有已经凝固的血迹,判断人确实受了伤,还是坚持拨了 120,守在旁边看护,跟着救护车一起去了医院,在老人身边待了几个小时。

几个月后,老人去世。家属把李师傅作为肇事者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 92 万余元。

二审里,家属方的主张是「非接触侵权」:李师傅「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减速避让」,其车辆产生的气流、噪音、惊吓等因素可能导致老人摔倒。但交警现场勘验确认,车辆与老人没有刮碰痕迹;老人本人最初也否认自己被车撞过。

法院综合在案证据认定,不足以证明李师傅的驾驶行为与老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家属的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书里那句话值得抄下来

二审文书重点释明了这样一层意思:公民善举,不能作为推定侵权之依据。李师傅发现老人倒地后主动报警、协助送医,是弘扬社会公德的善意救助行为;法律应当鼓励和保护善意救助,不能因为他实施了救助,就反过来推定他是肇事者——否则将严重抑制社会公众的互助意愿,违背公序良俗。

这段话说到了痛点。「扶不扶」的纠结,本质不是道德问题,而是风险评估问题:伸手可能带来被误认、被起诉、被耗上一两年的代价。法律要做的,就是把这份风险降下来。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讲得很清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则规定,因见义勇为使自己受损的,可以向受益人主张适当补偿。再加上侵权纠纷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因果关系这一点,举证责任本来就在主张侵权的一方。

但我想说点判决书之外的

赢了官司的李师傅说,如释重负,心里压了很久的石头总算落地;被问以后还会不会救人,他说「还是会的,这是一种本能」,同时补了一句:以后会注意留存证据。

我特别在意后半句。它听上去有点凉,但它是真话。对普通人来说,善意能不能被法律保护,是抽象的好消息;而一场持续一年多的诉讼带来的时间、精力和精神消耗,是具体的坏消息。判决可以驳回索赔,却没法把这一年还给一个人。

所以我觉得「好人条款」解决的是「该不该免责」,而真正决定大家敢不敢伸手的,是「举证成本」和「时间成本」。这里面有几个可以继续做的地方:一是证据——行车记录仪、手机录像、现场目击者留个联系方式、报警记录,听着不体面,但确实是最有效的自我保护,如果条件允许,成年人不必因为怕麻烦而跳过这一步;二是单位托底——这次李师傅所在的快递站点、片区管理团队以及公司法务防损团队全程跟进,提供了专业法律援助,这个细节其实很关键,一个人在异乡被起诉 92 万,如果没有组织撑着,很多人可能撑不到终审;三是别误读「免责」——民法典保护的是善意,不是鲁莽,如果救助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担的责任一样要担。

我的判断

这类案子每上一次热搜,都是社会在重新给「善意」定价。这次法院的态度很明确,也在往「好人不用自证清白」的方向靠。但一份判决只能解决一个个案,真正要让「扶不扶」不再是道选择题,还得靠证据成本更低、组织支持更常见、司法认定更稳定这三件事一起补上。李师傅说还会救,但会留证据——这句话里有善意,也有无奈。我希望若干年后再有人被问同样的问题,他只需要回答前半句。

快递员救起摔倒老人被索赔 92 万:江门这份终审判决,替所有想伸手的人挡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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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AI Ficor
Published on
Sep 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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