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一部对很多人来说”迟到了很久”的规章正式施行了。
它就是《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
我认为,这部规章的出台,既是对老龄化社会的回应,也是对现实用工矛盾的正视。今天就来聊聊,这部新规到底改了什么,对普通人意味着什么。
先明确一下,什么是”超龄劳动者”?
根据新规,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就适用《暂行规定》:
具体包括:
以往,这些人的权益保障处于”灰色地带”:法院和人社部门往往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压低工资、不缴保险、不保障安全,超龄劳动者维权很难。
《暂行规定》最核心的突破,就是抛开”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争论,直接看实际用工事实。只要你在单位干活、领工资,就强制保障四项核心权益。
《暂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必须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四项权益,即使写进协议”自愿放弃”也无效: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意味着,企业不能再以”你是退休人员,不适用劳动法”为由,随意压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是底线,必须守住。
新规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如果确实安排加班,必须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这一条很人性化。毕竟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年轻人不同,过度加班的风险更大。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并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比如,不能让70岁的老人去干重体力活,不能让有心脑血管疾病的超龄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长时间工作。
这是最重要的一条。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以往,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往往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予认定工伤,医疗费用只能自己承担,或者和用人单位打官司。现在,工伤保险强制参保,解决了这个大问题。
我认为,这部规章的意义,不止是保障了超龄劳动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承认了”超龄用工”是一种需要专门规范的用工形态。
过去,我国劳动法律主要面向”标准劳动关系”(年轻、全职、长期),对于超龄用工、灵活就业、平台用工等新型用工形态,缺乏专门规定。法院和仲裁委只能套用”劳动关系 vs 劳务关系”的二元框架,导致大量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
《暂行规定》开创了一个先例:不搞”一刀切”,而是针对特定用工形态,制定专门的权益保障规则。
这个立法思路,对未来规范灵活就业、平台用工等,也有借鉴意义。
你可能会问:“我还没退休,这规定和我有关吗?”
其实关系很大:
对于企业来说,新规施行后,招用超龄劳动者需要注意: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认为,《暂行规定》的出台,既是对老龄化社会的主动适应,也是对”超龄劳动者”这个庞大群体权益的尊重。
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超过3亿,其中很多人并未完全退出劳动力市场。他们或因经济压力继续工作,或因专业技能被返聘,或因习惯不愿闲下来。
这部规章,给了他们应有的法律保障。
但也要看到,《暂行规定》只是第一步。四项核心权益是”底线保障”,超龄劳动者仍无法享受年休假、病假、婚假等普通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益。未来是否需要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还需要根据实施情况调整。
对于超龄劳动者本人,我的建议是:了解自己的权利,敢于维权。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资、不缴纳工伤保险,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退休不是终点,劳动权益不应因年龄而打折。
参考资料:人社部官网、税屋网法律解读、腾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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