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初,一份不太起眼但很实在的文件开始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6〕150 号),10 月 2 日前后被媒体翻出来,标题都很直接——“最高法明确:不再一律定罪,即日起施行”。
先把话说在前头:这是”座谈会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它不新设罪名,也不改刑法条文,但它是全国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时的口径参考,实务里的分量很重。
核心是第 29 条。大意是: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的,应当综合考虑渔获物的数量和价值、捕捞工具和方法、对资源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是否自愿接受行政处罚、是否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依法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仅因行为人在形式上符合”双禁”情形,就一律定罪处罚。
翻译成人话:过去只要”禁渔期”加上”电鱼、绝户网”这两个条件凑齐,形式上就够得上追责,至于捞了多少、为什么捞、事后有没有补救,往往不是重点。现在,这些都要摆上桌面一起看。
第 18 条是同一种思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擅自对外出售或者以赠与等方式处置的,可不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配套的第 28 条,则把”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认定标准统一到了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上。
法律不该被”凑条件”用。一个村民用一张网捞了几斤鱼,和一支职业电鱼队半夜扫河,社会危害差着量级,之前却可能面对同一顶帽子。刑法是最后手段,不是第一手段;把轻微、可修复的违法行为交回行政处罚和生态修复,把真正规模化的破坏留下来严办,这才叫精准。
有三点得提醒:
一是刑法条文没改。“双禁”仍是红线,纪要给的只是综合裁量的空间,不是免罪金牌。
二是”主动补救”真的有用。 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被明确写进了考量情节。真出了事,认错补救比硬扛划算,这是很实际的信号。
三是从宽不等于一律从宽。 同批条文里也有需要更谨慎综合判断的内容,比如外来入侵物种相关的”情节严重”,要结合物种种类数量、造成的损失、涉案区域是否属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区等一起看。整体方向是”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不是一刀切地松。
禁渔期、禁猎期、生态红线,这些词离城里人很远,但离很多县乡居民的饭碗很近。这类”家门口的法”,最怕两种误读:一种以为”捞几条没事”,一种以为”一直都要坐牢”。这份纪要纠正的是后者——但它显然不鼓励前者。
我挺认同这种改法:让罚当其罪,别让一个想省事的普通人和一个靠破坏生态吃饭的人,付出同一种代价。至于效果如何,还得看接下来各地法院怎么用这把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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