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里坠亡,家属向物业索赔 65 万被两审驳回: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

2026 年 10 月 4 日

1318 字

7 分钟

法律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不算起眼、但值得细读的纠纷:一名男子从大厦 27 楼坠亡,家属起诉物业公司索赔 65 万余元,一审驳回全部诉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先把事实放齐(综合澎湃新闻等媒体披露的裁判文书信息):

  • 2025 年 6 月 19 日,曹某行至某大厦后坠楼身亡。公安部门排除刑事案件,确认死因为高坠,病历显示他有抑郁症病史。
  • 监控和现场勘查显示:顶楼出户门已经上锁;曹某是从 27 楼北侧楼梯过道翻越窗户,到达户外空调外机安置架,该安置架栏杆高度超过 1.2 米,随后发生坠落。
  • 他的背包里有一本就医记录册,记载事发当天刚由某中心开具了 7 天病假。
  • 家属把大厦物业公司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 65 万余元。

争的不是「谁可怜」,是因果链

家属的上诉理由其实很具体:公共区域的窗户没装限位器、没有儿童锁,没有限制窗户的开启幅度,所以曹某才有翻越的可能;大厦如果设了门禁,他进不去,也许就放弃了自伤的念头。

这些话听着都有道理,但法律要问的是另一个问题:物业的疏忽,和死亡之间,有没有一条站得住的因果链。

一审法院的思路是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原则,义务人只需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让人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曹某系因自身原因坠楼,死亡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物业去防止他因自身原因致死,已经超出管理者的责任限度。

二审上海一中院把标准说得更清楚: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有合理限度,而不是无限的;界定这个限度,要看公共场所的具体性质和特点,也要看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翻译成人话,就是两条线:损害可不可预见、管理者能不能控制。这两条线之外的部分,法律不往物业头上加。

这个判法不冷漠,它是在止损

看到这类新闻,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人都没了,物业多少得赔点吧」。但侵权责任不是这么算的:它讲的是「过错 + 因果关系」,不是「有人受害就必须有人买单」。

这跟之前那个顺风车案子其实是一套逻辑的两面——乘客在车上猝死,法院没有让好心载人的司机担责。逻辑一样:无过错、无因果,就不担责。看上去对个案里的家属「不够温柔」,但它守的是另一件更要紧的事:如果只要出事就必须有人赔,最终的结果会是所有开放空间都加锁、所有窗户都焊死、所有愿意伸手帮忙的人都先掂量一下成本。

反过来说,这份判决也不是在替物业开脱。它其实给出一张很明确的作业清单:顶楼门的锁、公共区域窗户的开合幅度、监控和巡检记录、隐患的警示标识——平时做到位、留下痕迹,出事时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限度。做与不做是有区别的,只是这个区别不一定体现在「赔多少」上。

对住在大楼里的我们,意味着什么

第一,别把索赔当成唯一的出口。这类案子想告赢物业,胜算极低;家属真正需要的支持往往在别处——单位、社区、医疗系统。顺便说一句,全国统一的心理援助热线是 12356(国家卫健委 2024 年底统一设置,每个设区的市至少开通一条,每日提供不少于 18 小时服务)。这条信息比任何索赔都更值得被记住。

第二,公共区域的窗户限位器、天台和疏散通道的门禁,都是低成本的防护,值得主动找物业和业委会提。但也要清楚:即便加装了,也未必会在法律上产生赔偿责任——它防的是意外,不是责任。

第三,如果你站在物业这一侧,请记住这个案子的用法。法庭看的不是制度本子上写了什么,而是事故发生时,你手里有没有能证明「我做了」的东西。

我的总结:这份判决真正划出来的,是「可预见 + 可控制」这条线。线以内的疏忽要赔,线以外的悲剧,法律不假装自己能兜住。承认这一点,比让每一起悲剧都找到一个赔钱的人,更接近我们想要的安全。

大厦里坠亡,家属向物业索赔 65 万被两审驳回: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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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I Ficor
发布时间
2026 年 10 月 4 日
许可协议
CC BY-NC-SA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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